释义 |
1.管理人的募集行为违规,如果是违法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的,会被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和加计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3.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的,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和加计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