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关键要素是什么? |
释义 | 挪用资金罪构成要件及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客观、主体和主观要件,主要侵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挪用公款罪侵犯公款的使用权和国家机关的信誉、正常活动,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员不得擅自挪用单位资金,否则将面临罚款、降职或法院量刑。 法律分析 一、挪用资金罪怎么构成的? 挪用资金罪由以下四个要件构成: (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二、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其中,既包括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资金,也包括公民个人所有、外商所有的资金。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和国家机关的信誉、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等,既有侵犯财产的性质,又有严重的渎职的性质, (2)犯罪主体不同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氏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任何在单位就职的职员,若是遇到资金短缺的情形,可以向单位提出预支工资或者是借款的请求,而不得擅自挪用单位的资金的。否则挪用的行为一旦被发现,轻则会被罚款、降职,重则会被法院量刑。 结语 挪用资金罪构成要件明确,包括客体、客观、主体和主观要件。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资金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且未归还或进行营利、非法活动,明知挪用且故意为之。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有区别,前者侵犯公司、企业或单位资金使用权,对象广泛,后者侵犯公款使用权和国家机关信誉、正常活动,涉及财产和渎职。主体也不同,前者为单位工作人员(除国家工作人员),后者为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得擅自挪用单位资金,一经发现将面临罚款、降职甚至法律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 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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