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主动减轻或者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而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的。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处罚: (一)对环境违法行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 (二)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 (三)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四)拒绝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五)对违法行为不主动整改,或在发生污染事故后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或试图逃避法律责任的; (六)重复实施同一违法行为,或者在责令整改之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大的严重的违法行为; (九)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十)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一、环境行政处罚种类有哪些?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五)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书; (六)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