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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赃款退给法院还是公安,赃款去向是哪里呢?
释义
    退赃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性及主动与被动退赃的权重差异。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主动全部退赃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被动全部退赃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主动退赃发生在犯罪未被发现前,可向单位或反贪局自首并退赃。被动退赃可在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进行,但越早退赃态度越积极。因此,律师早期介入退赃及其他刑事案件辩护有助于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帮助。
    法律分析
    赃分为主动退赃与被动退赃,在量刑上的权重不同,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规定,主动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被动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主动退赃指犯罪尚未被侦查机关发现时,主动退回赃款被动退赃指犯罪已经被侦查机关发现,不得以而退赃。主动退赃通常发生在同案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已经败露的情况下,主动退赃可以向单位退还,也可以直接向反贪局自首并退赃。被动退赃在侦查阶段(反贪局)、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或者审判阶段(法院)退赃均可以,但是,越早退赃反映出的退赃态度越积极。总而言之,在退赃的问题上或者刑事案件辩护的其它问题上,都是顾问律师或辩护律师越早介入越好,这样有利于律师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做出判断,从而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帮助。
    拓展延伸
    赃款追踪:揭秘赃款流向与归还之路
    赃款追踪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问题,涉及到赃款的流向和归还。在这个过程中,需要进行详尽的调查和追踪,以揭示赃款的具体去向。赃款可能通过各种途径进行转移,涉及到不同的机构和个人。归还赃款的决定可能由法院或公安部门做出,取决于具体的案件和法律规定。追踪赃款的流向和揭示其归还之路需要充分的证据和调查手段,以确保公正和合法。通过加强合作和信息共享,可以更好地追踪赃款,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结语
    在处理退赃问题和刑事案件辩护中,律师的早期介入至关重要。退赃的主动与被动退赃在量刑上有不同的权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动全部退赃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被动全部退赃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赃款的追踪和归还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充分的调查和证据,以确保公正和合法。通过加强合作和信息共享,我们可以更好地追踪赃款,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律师的专业介入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帮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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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9:5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