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原告讨12万债务 被告称其是投资款 法官判还钱——— 案情回放 王某和刘某是同村人。2005年3月,刘某从王某处借走现金12万元,刘某借款后没有及时偿还,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刘某还款。刘某认为,他们双方之间是合伙关系,不是债权债务关系。王某是隐名合伙人,自己是出名营业人,王某交给他的是投资股金,不是借款,在亏损的情况下不同意偿还此款。王某对此不予认可,提交了一份由刘某亲笔书写的借款证明。 一审法院判决刘某偿还王某欠款12万元。刘某不服,上诉到市第二中级法院。近日,市第二中级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法官说法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本案中,刘某称诉争之款是王某和他合伙的投资股金,但双方并未订立合伙书面协议,王某也否认双方之间是合伙关系。刘某认为双方是合伙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关系成立要件。刘某要求将收取的诉争之款认定为投资款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能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