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公司出资协议的法律风险包括以下3个方面:(1)缺少书面设立协议或约定不当引发的法律风险。由于出资人之间缺少设立协议的约束,权利和义务的边界模糊,潜在的不确定法律风险将一直持续存在于公司股东之间。另外,公司设立协议约定事项违法导致条款无效,可能影响公司的成立。(2)缺乏股东之间竞业禁止机制引发的法律风险。公司股东另外投资从事与公司相同的行业,形成与公司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在公司存在不参与经营的小股东的情况下,这种法律风险更为突出。(3)设立协议中保密条款缺失引发的法律风险。一般人认为商业秘密主要限于公司运营中掌握的专利技术、技术信息及客户资源等可以为公司带来收益的技术或信息。但是,实际上,现在的商业秘密攻守战无处不在,而对于一些具有特定专利技术、技术秘密、或者具有特殊经营方法或者服务理念的公司,在公司设立之初的保密问题就应当作为头等大事进行防控和控制。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