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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想问一下股权最高额质押合同是什么意思呢?
释义
    要了解股权最高额质押合同必须要知道其特点:一般来说,最高额质权有以下特点:
    (一)最高额质权用以担保债权人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债权与普通质权一样,最高额质权也是以确保债权受偿为目的,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但是,最高额质权担保的是债权人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债权,与普通质权以现存特定债权为担保对象明显不同。最高额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是以特定范围的原因关系(或者称最高额质权的基础关系)所引起的不断发生的债权为担保对象,这些债权是否发生以及债权的数额在质权设定时尚不能确定。所以,如果现有债权因为清偿、抵销等原因消灭,最高额质权仍然为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特定债权而存在,不因现有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债权的让与可以使债权脱离最高额质权的担保范围,但最高额质权并不随被担保债权的让与而发生移转。
    (二)最高额质权所担保的债权限于预定的最高担保额预定的最高担保额,简称为最高额,是指质权人和出质人约定的、能够由最高额质权获得优先受偿之债权的最高限额。最高限额的存在,是最高额质权区别于普通质权的又一特征。最高额质权所担保的是因基础关系而不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须预定一个最高担保限额作为质权担保的范围,其所担保的债权仅限于这个预定的最高担保额之内。当然,预定的最高担保额并不是最高额质权所担保的实际债权额。在合同约定的清算期届至时,如果实际债权额超过预定的最高担保额,则超过部分不属于担保范围;如果债权额低于预定的最高担保额,则以实际存在的债权额为担保债权额。
    (三)最高额质权的标的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或权利最高额质权的性质仍为质权,故其标的与普通质权并无区别,亦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动产或者依法可以设定质权的财产权利为限。具体言之,凡属出质人所有的动产和享有的与动产具有类似地位的财产权利,诸如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证券权利,可以设定最高额质权;出质人持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等证券权利,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以及其他具有变现价值的财产权利,亦可以设定最高额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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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21:5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