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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村夫妻离婚,如何分配房产?
释义
    夫妻离婚农村房子分配:双方可竞价获得所有权;一方主张所有权需补偿;双方不主张所有权可拍卖变卖分割。夫妻共同出资取得房产权离婚后,房屋为共同财产,按市场价计算价值,清权益和债务部分需分割。婚前按揭购房,增值和共同还贷部分视为共同财产。婚前个人购房,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债务需补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共同出资,应补偿相应部分。承租权不属个人财产,但可处理。
    法律分析
    一、夫妻离婚农村房子如何分配
    1、去夫妻离婚的,农村房子应这样分配:双方可以竞价取得房屋所有权;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二、夫妻一方或双方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首先要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
    分是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
    3、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财产分割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及相应比例的增值部分,应当予以补偿。
    4、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房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及相应比例的增值部分的部分,应当予以补偿。
    5、承租权产生于承租人与单位或房管所之间的协议,涉及第三人,不是夫妻个人财产,也非夫妻共同财产,因而该房屋不能处理,但承租权可以处理。
    结语
    夫妻离婚时,农村房产的分配原则如下:如果双方能达成一致,可以通过竞价取得房屋所有权;如果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评估机构会按市场价格对房屋评估,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如果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则可以根据申请进行拍卖或变卖,并将所得价款进行分割。以上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对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出资取得的房屋产权,在离婚后,应明确产权并按市场价计算价值,同时分清权益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需要先将贷款部分除去。对于婚前购房但配偶方有出资证据的情况,应给予相应补偿。承租权不属于夫妻个人财产或共同财产,但可以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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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13:1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