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迁户口 需要的手续因迁移事由不同而不同。 一般情况下主要包括: 在职证明、迁移人的户口本和 身份证 ; 申请迁入户口地的入户申请表; 个人 养老保险 实缴信息单,打印年限不同地方要求不一样; 房产证 明单,房管局打印; 学历证书; 房产证; 档案机构开具档案存档证明; 申请迁入公安机关迁户联系函; 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准迁证明; 如有孩子,出生证明。 不同的事由,证明不同,可以提前咨询迁移当地的派出所。 法律客观: 《户口管理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 管辖 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法律依据: 《户口管理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