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权人拥有的权利与义务讲述 |
释义 | 留置权人享有留置标的物、收取孳息、请求偿还费用、优先受偿等权利,并且负有保管留置物和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义务,返还留置物的义务。在实践生活中,需要注意的是权利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一定不要忘记负有的义务,在违反义务的时候会承担相应责任,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一、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区别 抵押权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为了实现债权,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物,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 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和质权的区别主要有五点: 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留置权与抵押权的差别主要有四点: 概念不同。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为了实现债权,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物,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抵押权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成立条件不同。抵押权是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留置权则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无需债务人的意思表示。 实现方式不同。抵押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可见,留置权的法律强制性要比抵押权强得多。 优先效力不同。同一动产同时存在留置权与抵押权的,留置权的效力优先于抵押权。 二、房产证留置权与抵押权中的优先顺序有哪些? 留置权优先抵押权的法律依据是,留置权是法律规定的效力,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即可取得,而抵押权则是由双方约定而产生的,在法律中,法定权利总是优先于约定权利实现的。只有在留置权人以留置物实现了自己的债权之后,抵押权人才可以继续行使抵押权。 三、留置物所有人的义务 1、不得妨碍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留置物所有人不得侵夺留置物,也不得在债权人实现留置权时进行非法干涉和设置障碍。 2、留置物所有人对留置权人在保管留置物期间所支付的必要费用有偿付义务。 3、当留置物有隐蔽瑕疵未告知留置权人,致使留置权人受到损害的,留置物所有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一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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