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了解故意杀人罪判死刑后的具体情况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立即执行,但对于缓期执行的罪犯,需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下级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通知检察院监督,执行方式可采用枪决或注射。执行前如发现错误应暂停,执行后应公布但不示众。执行后需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并通知罪犯家属。故意杀人罪中,防卫过当致死或帮助自杀的情况不适宜判处死刑,且追诉时效不受限制。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二百六十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第二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虽然故意杀人罪属于性质非常恶劣的犯罪行为,但如果是防卫过当致受害人死亡,或者是帮助受害人自杀的,这种故意杀人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就不适宜判处死刑。性质特别恶劣的故意杀人罪,追诉时效是可以不受限制的。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至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罪犯进行核准和执行的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在执行死刑前,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和审查,确保判决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对于故意杀人罪,虽然属于恶劣的犯罪行为,但在某些情况下,如防卫过当致受害人死亡或帮助受害人自杀的情况下,判处死刑可能不适用。此外,特别恶劣的故意杀人罪的追诉时效是没有限制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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