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被执行人死亡其配偶或继承其财产的继承人都有义务承担返还义务,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他妻子或其他 合法继承人 为被执行人。 追加被执行主体是执行程序的一项重要的司法活动,当被执行人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追加与原被执行人有具有权利、义务关联的主体,与原被执行人共同承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责任,但这种追加行为必须是有法律明确规定,而且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自行设定和推断,不得随意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一、 追加被执行人 配偶为被执行人。 二、追加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三、追加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 四、追加独资企业的业主为被执行人; 五、追加总公司、分公司为被执行人; 六、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 七、追加被执行人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 八、追加妨害执行人为被执行人。 九、追加被挂靠企业为被执行人。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