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完善三孩生育政策配套措施,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减轻家庭养育负担。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其中,子女教育一项,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为: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子女教育”作为6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之一,主要内容是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年满3岁)和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而此次,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扩大了覆盖面。虽然没有明确的扣除标准,但让纳税人在填报抵扣项中,增加了一项,符合条件即可抵扣相应的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