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警扣留车辆的处理方式 |
释义 | 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在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扣留事故车辆,并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车辆应妥善保管,不得扣留所载货物。公安机关应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法律分析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拓展延伸 扩展标题:交通违法车辆的处置措施 交通违法车辆的处置措施通常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交警会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决定如何处理。对于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交警可能会给予口头警告或者书面警告,并要求当事人改正错误。而对于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交警可能会采取扣留车辆的措施,以确保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扣留车辆的时间长度也会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而定,可能是几天、几周甚至更长时间。此外,交警还可能会对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罚款、吊销驾驶证等处罚措施,以起到警示和惩罚的作用。总之,交通违法车辆的处置措施是为了维护交通秩序和保障公众安全,具体的处理方式会根据不同情况而有所不同。 结语 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这些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对于涉及事故车辆的处理,公安机关应在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车辆。同时,扣留的车辆应得到妥善保管,不得指定停车场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应与鉴定机构确定完成检验、鉴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如超过需报批准。综上所述,交通违法车辆的处置措施旨在维护交通秩序和公众安全,具体处理方式根据情况而定。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八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车辆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对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的,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对容易腐烂、损毁、灭失或者其他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拍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十三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其中,对违法行为人单处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的,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快速办理。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实施。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七条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或者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依法予以处罚。 交通警察现场收缴非法装置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收缴的物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对收缴的物品,除作为证据保存外,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依法予以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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