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撤销父母监护资格的法定条件规定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三十六条【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三十七条【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负担义务不免除】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在法律地位上完全是平等的,正常情况下孩子的第一监护人是父母,父母必须要尊重孩子的各项合法权益,父母跟孩子的财产权是独立的,孩子的财产权也受法律保护。 一、法律对监护人的顺序有何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未成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未成年人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未成年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其监护权的除外。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例如被判刑劳改),由下列人员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监护人的顺序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上述三种人经过协议确定监护的,不受先后顺序的限制; 未达成协议确定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能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监护人的先后顺序进行指定。无上述三种监护人或上述三种监人均无监护能力的,由该未成人的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但任监护人。 成年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被宣判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的顺序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上述五种监护人或上述五种人均无监护能力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监护人证明在哪里开 (一)若被监护人未满十八周岁的: 未成年人监护人证明应该到该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开。 需要带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如下: 1、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 2、除父母之外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3、祖父母、外祖父母; 4、成年兄、姐。 (二)若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开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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