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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公司的要求,公司跟其解除劳动合同
释义
    按现行规定,员工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用人单位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同时,关于不符合录用条件,一般参考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进行约定的,大致内容可以有:(1)伪造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获奖证书、工作简历和个人信息的;(2)隐瞒病史和受伤经历的;(3)隐瞒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竞业限制的;(4)隐瞒曾经发生过的违法违纪行为;(5)员工在试用期内不能提供社会保险关系、档案关系转移和相关证书资料的;(6)员工在试用期内有任何违法违纪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7)员工在试用期考核不达标等。(8)与用人单位岗位要求不符合的其它要求等。
    以上就是上述问题的回答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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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4:4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