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个上诉,一个不起诉,该怎么办?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同案上诉不会加重其他同案犯的刑罚,但二审法院可对其他同案犯判处较轻的刑罚,或在判决生效后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对其他罪犯产生影响。 法律分析 同伙案子有一个人上诉的,也有可能影响其他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的二审,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和上诉不加刑是二个基本的原则,在正常情况下,因一个同案上诉的,二审法院不会加重该上诉人及其他同案犯的刑罚。但是,有二种情况会对未上诉的其他同案犯产生的影响: 1、如果经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对其他同案犯的判决量刑过重的,可以依法对其他同案犯判处较轻的刑罚。 2、如果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必须依法改判的,可以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在这种情况下就可能对同案的其他罪犯产生影响。 拓展延伸 司法程序中的上诉与不起诉:权衡利弊,明智选择 在司法程序中,面对是否上诉或不起诉的抉择时,我们必须权衡利弊,做出明智的选择。上诉可能带来重新审视案件的机会,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途径。然而,上诉也可能面临时间、精力和经济成本的考量。相比之下,不起诉可能意味着避免长期纠纷和法律费用的增加。但同时,不起诉也可能导致错失维权的机会。因此,我们应该充分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并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做出对自己最有利的决策。明智的选择将有助于我们在司法程序中寻求公正与合法的解决方案。 结语 在同伙案件中,上诉可能对其他同案犯产生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全面审查,一般不会加重同案上诉人及其他同案犯的刑罚。然而,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其他同案犯的判决过重,可以判处较轻的刑罚;或者认为原判刑罚过轻,可以重新审判并适用附加刑。在司法程序中,我们应权衡利弊,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并做出明智的选择,以寻求公正与合法的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一条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第三百二十五条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二)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三)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四)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五)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六)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 (七)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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