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欠债离婚后债务归谁 |
释义 | 一、欠债离婚后债务归属问题:1、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若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由一方个人财产清偿。 3、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依照《民法典》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以下债务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若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并且在债权人知道该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的情况下,则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属于该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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