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超出诉讼时效后的债权的性质 |
释义 | 一般认为,超出诉讼时效后的债权通常称为自然债务,其是相对与法律债务而存在的债务。债作为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依是否能够请求法律强制力之保护,分为自然债务和法律债务,该分类体现了债与责任分离的理论。债权具有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和债权保护请求权三种权能,在效力上分别体现为债的请求力,保有力和强制执行力。作为法律债务具有上述权能与效力,是一种完全之债,而自然债务之所以区别于法律债务,系因其欠缺债的部分权能和效力,故在学理界称自然债务为不完全债务,并将自然债务定义为“失去法律强制力保护,不得请求强制执行的债务”。即自然之债失去了强制执行力。 一、违约责任的违约形态 1、不能履行。 又叫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债务的履行。在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工作能力,为不能履行。在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合同中,该特定物毁损灭失,构成不能履行。不过,在我国法律上,农户与粮棉收购单位签订的粮棉购销合同等有特殊性,只要粮棉歉收,当年度额产量扣除农户的基本生活所需部分后,无粮棉向收购单位交付,即视为不能履行。 2、延迟履行。 又称债务人延迟或者逾期履行,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其构成要件为:存在有效的债务;能够履行;债务履行期徒过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人未履行不具有正当事。《民典法》第三百一十四条 货物的灭失与运费的处理由。是否构成延迟履行,履行期限具有重要意义。 3、不完全履行。 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第二百六十五条 材料的保管合债务的本旨,包括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运输的方法、包装方法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等。应以履行期限届满仍未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给付时为准。如果债权人同意给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给付,那么在该第一百八十八条 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宽限期届满时仍未消除或者令行为给付,则构成不完全履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行。 4、拒绝履劳动合同纠纷行。 是债务人对债第二百条 利息的预先扣除权人表示不履行合同。这种表示一般为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例如,债务人将应付标的物处分给第三人,即可视为拒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绝履行。 5、债权人延迟。 或者成受领延迟,是指债权人对于以提供的给付,未为受领或者未为其他给付完成所必须的协力的事实。债权人迟延的构成,需具备以下要件: (1)债务内容的实现以债权人的受领或者其他协助为必要; (2)债务人依债务本旨提供了履行; (3)债权人受领拒绝或者受领不能。 违约责任作为违约方应当就其违约行为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具体的违约形态包括债权人延迟、拒绝履行、不完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全履行、延迟履行、不能履行这几种形态。就消防合同而第五十七条 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言,消防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指消防合同的当事人不履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合同义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物权和债券的区别 1、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债权为请求权,债权人只有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才能实现自己的特定利益。而物权为支配权,物权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意思和行为,即可行使权利,并实现自己的利益。 2、设定的方式不同。除了法定之债外,合同之债的设定采任意主义。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即可依自己的自由意思,任意设定债权。而物权的设定采法定主义,除法律有规定者外,不许当事人自行创设,也不许变更物权的内容。 3、权利的性质不同。债权为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 4、权利的客体不同。债权的客体为给付,即债务人的特定行为;而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物。 5、权利的效力不同。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则具有相容性;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之上时,物权具有优先效力;物权具有追及性,而债权则无。 6、时效性不同。债权具有时限性,物权则无。 7、转让限制的不同。债权的转让有一定的限制,而物权的转让一般是没有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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