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变更名称,以前签的合同算不算 |
释义 |
法律主观: 一、企业变更名称 合同变更 方法 ( 一 ) 原已存在有效的 合同 关系合同变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通过当事人双方的协商或者法律的规定改变原合同关系的内容。因此,无原合同关系就无变更的对象,合同的变更离不开原已存在合同关系这一前提条件。同时,原合同关系若非合法有效,如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或者追认权人拒绝追认效力未定的合同,合同便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即不存在合同关系,也就谈不上合同变更。 ( 二 ) 合同变更须依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或者依法律的规定并通过 法院 的判决或 仲裁 机构的裁决发生合同变更主要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 ( 三 ) 合同变更必须遵守法定的方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 依此规定,如果当事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未遵循这些法定方式的,即便达成了变更合同的协议,也是无效的。 ( 四 ) 须有合同内容的变化合同变更仅指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因而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是合同变更不可或缺的条件。当然,合同变更必须是非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变更后的合同关系与原合同关系应当保持同一性。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条 【 协议变更合同 】当事人协商一致 , 可以变更合同。 二、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 合同变更的实质在于使变更后的合同代替原合同。因此,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应按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 合同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合法性。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提出变更的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因合同变更所受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三、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法定情形 当事人双方如果想要变更撤销合同,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之下,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来撤销或者变更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的条款的,且该合同是属于可变更合同,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形: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其行为、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认识错误,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反,并造成损失的行为。 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无助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履行该合同将对一方产生不利。 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虚假情况,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胁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胁和强迫而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5、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紧急需要或危难处境,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 企业变更名称合同变更方法 是什么? 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合同变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通过当事人双方的协商或者法律的规定改变原合同关系的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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