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赠与合同能否强制执行?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经过公证或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可以请求强制执行,如救灾、扶贫、助残等。其他情况下的赠与合同,由于赠与人在财产权转移前有撤销权,故不能强制执行。 法律分析 《民法典》中赠与合同如果是经过公证的或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是可以请求强制执行。其他情形的赠与合同,因为赠与人在赠予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具有任意撤销权,所以不能强制执行。 拓展延伸 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及执行方式研究 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及执行方式是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在民法典中,赠与合同是指出让人以无偿方式将财产转让给受让人的合同。然而,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一直备受争议。一方面,有人主张赠与合同应具有强制执行力,以保护受让人的权益。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赠与合同应当保持自愿性质,不应强制执行。因此,研究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及执行方式,旨在解决这一争议并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指导。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判例以及学术研究的分析,可以进一步明确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同时探讨合同的具体执行方式,以确保公平、公正的合同执行。 结语 《民法典》中对于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及执行方式的研究是十分重要的。赠与合同是指出让人以无偿方式将财产转让给受让人的合同。然而,对于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一直存在争议。一方面,有人主张赠与合同应具有强制执行力,以保护受让人的权益。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赠与合同应当保持自愿性质,不应强制执行。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判例以及学术研究的分析,可以进一步明确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同时探讨合同的具体执行方式,以确保公平、公正的合同执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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