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拘留还要带手铐吗 |
释义 | 会带手铐的,而且是法律规定。但如果嫌疑人没有下述情形,不会使用手铐。抗拒不配合是可以给戴手铐的。如果是行政拘留而且犯人不抗拒一般不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手铐或者脚镣:(1)有行凶、逃跑、纵火、暴动、闹监、抢夺武器行为的;(2)有破坏劳改场所设施、秩序和国家物资等行为的;(3)犯人在押解途中的(成批调犯除外)。对于判处死刑等待执行的罪犯,可以同时使用手铐和脚镣。 一、应该如何应对警察口头传唤 警察口头传唤,需要及时到案件中接受讯问。具体如下: 1、需要传唤犯罪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被传唤人传唤的原因和依据; 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和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二、脚镣手铐钉死扣是判死刑吗 一般在押送过程中犯人需要佩戴戒具,但是在法庭审判活动中,应当为被告人解除戒具;除非对于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较重刑罚和有迹象显示具有脱逃、行凶和自杀、自残可能的被告人,是可以不解除戒具,因此脚镣手铐的犯人不一定会判死刑。并且未经批准,是严禁被害人及其亲属、被告人的亲属和其他无关人员接近被告人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或者依法不执行的情况通知被处罚人家属。作出社区戒毒决定的,应当通知被决定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养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处理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附卷的决定书中注明。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尚不够刑事处罚,依法应当给予公安行政处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依照本章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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