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法律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有:(1)腐烂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物,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霉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4)未经兽医卫生检查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6)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7)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8)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9)超过保质期限的;(10)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市、自治区、直管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11)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12)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法律客观: 《食品安全法》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