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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单位使用童工怎么承担责任
释义
    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的责任和监护人应对未成年人尽到妥善监管之责是完全不同的。前者是强制性的法律责任,违反该责任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后者主要是一种民事责任,道德意义更强,不一定能够强制执行。例如,15岁的少年一定要“溜”出去打工,即便父母也不愿意,又怎么能够完全防止呢?而用人单位经过仔细观察、询问和调查,是完全可以防止的。使用童工并造成其伤害,责任在用人单位,与监护人未尽到妥善监管之责,并无直接联系,由监护人分担责任是不妥的。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应聘者的身份证,一律不得录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用人单位招用该童工的事实说明该单位存在失察的过失,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承担童工伤害的全部责任。该童工与该单位之间建立了非法用工关系,在工作时受伤后该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给予该童工赔偿。
    此外,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吊销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童工是否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虽然为童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但由于童工与用人单位之间不能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所以,此情形也不能建立合法的工伤保险关系。简单地说,用人单位在法律上是不能为童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童工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工伤保险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缺乏法律依据。
    至于由用人单位承担支付责任,可能导致童工最后无法获得保障,这不必然导致一定要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责任。工伤保险基金不是“万金油”,凡是用人单位可能承担不了的责任,不能都要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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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 22:5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