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混合担保中的优先偿付顺序是怎样的? |
释义 | 混合担保中的优先偿付顺序如下:1、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3、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风险提示:金融机构在信贷合同中一定要明确约定:对于混同担保中债务人有抵押物的,债权人可不分清偿顺序,可任意向债务人和担保人主张责任。当物保和物保并存时或物保和人保并存时,债权人在实现债权时物保和物保之间以及物保和人保之间不存在先后顺序,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顺序不受主合同项下其他担保的影响,对实现债权的顺序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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