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婚姻无效与离婚之间有区别。 区别为: 1、提起诉讼的权利人不同。离婚只能有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出,离婚请求权的行使权限于婚姻当事人本人行使,其他任何人不能强迫、干涉。 而男女双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法律规定的有权机关,都可作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2、两者的行为效力和实效不同。离婚应当自该婚姻关系解除之日起生效。 而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即婚姻被宣告无效自结婚登记之日起即无效,对该婚姻关系的宣告无效溯及既往。 3、两者产生的原因不同。离婚的原因发生于婚姻关系成立之后,是由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而无效婚姻产生的原因在于违反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违法行为已经作为既成的事实发生。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