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姻登记机关职责 |
释义 | (一)婚姻登记机关 婚姻登记机关是具有依法办理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原则上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办理婚姻登记。人口居住分散,交通不便,距县城较远的乡(镇),按照便民的原则可以集中在较大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设区市民政部门审批,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省民政厅负责办理全省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出国人员、外国人的婚姻登记。 未被授权的设区市和城市街道办事处不得办理婚姻登记。各地设立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的婚姻登记,双方共同到当事人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 (二)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 办理婚姻登记;补发结婚证、离婚证;撤销婚姻登记;保障公民婚姻自由;宣传民法典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三)婚姻登记场所 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资格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婚姻登记处,并对外公布。婚姻登记处应当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并将结婚登记与离婚登记分开办理。婚姻登记场所应当宽敞明亮、庄严整洁。 (四)婚姻登记处应当实行政务公开,主要内容有: 1、登记处的管辖权及依据; 2、《民法典》的基本原则;’ 3、结婚、离婚登记的程序与条件; 4、《民法典》关于夫妻的权利与义务; 5、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6、婚姻登记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7、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该项收费的批准文号; 8、婚姻登记员的职责、照片、姓名及编号,婚姻登记处的办公时间、服务监督电话等。 (五)婚姻登记处应当实行微机管理。 县(市、区)应当加快实现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信息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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