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凭证制度有什么积极作用? |
释义 | 一.提高结案率,合理配置司法资源 法院系统有一系列的考核指标,结案率即是其中一项。因此,法院面临来自当事人和上级法院的双重巨大压力,使执行员陷于一些执行难度大的案件之中不能自拔,同时也严重影响了其他案件的执行。发放债权凭证结案的方式可以避免法院积案过多,使法院有限的司法资源用在可以较快执结的案件上,保护到更多当事人的债权,同时也使无法执结的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暂时趋于平稳状态,减少当事人的讼累。 二.确立再申请执行制度,保障当事人权利 浙江法院系统现在已经把债权凭证更名为再申请凭证,即当事人在发现新情况可以继续执行时,凭债权凭证直接申请恢复执行。简化当事人重新申请执行的手续,提高执行效率,使当事人不必担心时效的限制,其权利始终处于有效状态,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三.督促被执行人尽早履行债务 针对个别被执行人企图通过拖、赖等手段来达到逃避债务的行为,债权凭证制度可以使被执行的企图落空,面临着惶惶不可终日,随时可能被恢复执行并可能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境地,从而促使其早日履行债务,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债权凭证制度推行以来,经过实践中的不断完善,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欠钱不还起诉会有用吗? 可以向法院起诉,胜诉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以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采取上述措施仍然不能偿还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务人如果暂时无能力履行判决法定债务时,可在法院的监督下立下还款保证书,约定还款时间和方式;如果被告无财物支付能力,也可以在原告同意情况下,由被告以用自身的劳动能力或技能为债权方提供相应的劳务和劳动,以劳务付出顶代赔偿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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