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调控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的政府间什么公约 |
释义 |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是一个关于调控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的政府间多边公约。该公约于1973年3月3日在美国华盛顿签订,秘书处设于瑞士日内瓦。中国于1981年1月8日加入公约,1981年4月8日公约正式对我国生效。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英文简称CITES)是一个关于调控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的政府间多边公约。该公约于1973年3月3日在美国华盛顿签订,1973年4月30日以前在华盛顿开放签字,1974年12月31日前在伯尔尼开放签字,1975年7月1日正式生效。秘书处设于瑞士日内瓦。现有145个成员国。 该公约的宗旨是保护野生动植物种不致由于国际贸易而遭到过度开发利用。该公约包括三个附录:附录一包括所有受到和可能受到贸易影响而有灭绝危险的物种,这些物种的标本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允许进行贸易;附录二包括所有那些目前虽未濒临灭绝,但如对其贸易不严加管理,就有可能变成有灭绝危险的物种;附录三包括任一成员国认为属其管辖范围内而需要其它成员国合作控制贸易的物种。除遵守本公约各项规定外,各成员国均不应允许就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所列物种标本进行贸易。 该公约缔约方会议每隔两年举行一次,商讨有关野生动植物贸易的重大问题。公约下设秘书处、常委会、动物委员会、植物委员会、鉴别手册委员会和命名委员会。 我国于1981年1月8日加入公约,1981年4月8日公约正式对我国生效。国内履约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局。 法_依据: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第三条 (一)附录一所列物种标本的贸易,均应遵守本条各项规定。 (二)附录一所列物种的任何标本的出口,应事先获得并交验出口许可证。只 有符合下列各项条件时,方可发给出口许可证: 1.出口国的科学机构认为,此项出口不致危害该物种的生存; 2.出口国的管理机构确认,该标本的获得并不违反本要有关保护野生动植物 的法律; 3.出口国的管理机构确认,任一出口的活标本会得到妥善装运、尽量减少伤 亡、损害健康,或少遭虐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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