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基本农田占用赔偿标准有哪些? |
释义 | 国家征用土地后需要对原土地使用者进行赔偿,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根据土地类型和年产值的倍数进行计算,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根据农作物产值或移植费进行补偿,安置补助费根据耕地面积和年产值进行计算。赔偿范围包括经济损失和土地赔偿费用。 法律分析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 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 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 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国家占用基本农田之后,需要对原本农田的使用者进行一定程度的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农田的使用者造成的经济损失还有对土地的赔偿费用,这些费用都是由于弄成被占用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赔偿。 结语 基于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对于被征用的土地,根据其不同类型和收益情况,需要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耕地和蔬菜地的补偿费按照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计算,而鱼塘、果园、竹园等土地则按照年产值的五倍计算。非耕地的补偿费则根据其年产值的三倍计算。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费根据农作物产值、房屋结构和面积等因素进行合理补偿。对于被征用的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和附着物,也需要支付相应的迁移费或补偿费。此外,对于农业人口的安置,根据耕地面积和年产值进行安置补助费的支付。被征用的房屋和无收益的非耕地则不支付安置补助费。国家占用基本农田后需要对原本农田的使用者进行适当赔偿,包括经济损失和土地赔偿费用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三十一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自愿的前提下,对已经沙化的土地进行集中治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投入的资金和劳力,可以折算为治理项目的股份、资本金,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七十一条 国家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享有不超过七十年的土地使用权。具体年限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使用已经沙化的集体所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治理者应当与土地所有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具体承包期限和当事人的其他权利、义务由承包合同双方依法在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根据土地承包合同向治理者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保护集体所有沙化土地治理者的土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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