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3)是持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4)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5)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另一方持续性提供劳动成果,并且所提供的劳务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上述情形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