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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检察院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等案件时证人请求保护怎样处理
释义
    1、检察院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过程中,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人民检察院请求保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审查。对于确实存在人身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九条
    一、检察院不批捕公安局不取保候审吗?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总结:检察院不批捕后,你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至于能否通过审核,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的规定,逮捕的条件为: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检察院不批捕后的程序:
    1、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2、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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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0:3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