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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地产期房是否容易“一房多卖”?
释义
    本文讲述了商品房买卖中房屋所有权转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问题,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加名字的问题。在房屋所有权转移前,多个买卖合同并存,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房屋所有权并未转移。对于多重买卖的商品房,先办理房屋登记的买方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其他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加名字,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判断。
    法律分析
    有可能,关键在于房产人的信誉。如果购房人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他们不能依据商品房出卖人的违约责任追究责任。未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的商品房买卖,买卖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房屋的所有权并未转移。
    一、多重债权与商品房卖出合同有什么区别
    被多重买卖的商品房中所包含的物权与债权的效力如下:物权优先于债权,因此一般由先办理房屋登记的买方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而其他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均未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由先支付价款的买方取得物权;当事人均未付款的,由成立在先的合同的买方取得物权。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加名字吗
    “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加名字吗”这个问题。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可以加名字要看买房在哪一个阶段。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需要在签订合同之后办理备案登记,然后拿着合同准备办理房屋抵押贷款登记等等。所以说,如果是在订立合同之后,尚未办理备案登记和银行抵押贷款,那么可以销毁原来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重新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如果已经办理了备案登记,或者已经申请了银行抵押贷款,就无法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加上另一个人的名字了,但是,可以在房产证办理好之后,直接在房产证上加上相应的名字。
    拓展延伸
    一直没有办理房产证怎么办
    对于房产证的办理时间,国家的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九十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九十日。上述的法律规定,明确了房产证办理的期限包括约定期限和法定期限。
    结语
    这段话强调了房产人的信誉对于购房合同的法律效力至关重要。同时,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加名字的问题,需要根据不同阶段办理不同的手续。在订立合同之后但尚未办理备案登记和银行抵押贷款的情况下,可以销毁原来的合同并重新签订一份买卖合同。而已经办理备案登记或申请银行抵押贷款的情况下,则无法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加上另一个人的名字。房产证办理好之后,则可以在房产证上加上相应的名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三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条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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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0 14: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