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债务的间接代理如何担责 |
释义 | 间接代理的责任承担裁判主旨:(1)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不直接产生代理关系的法律效果,即合同的权利义务并不当然由委托人承担。(2)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受托人以此为抗辩理由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3)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对委托人及代理关系的披露,不产生委托人自动介入的法律效果,而是赋予了第三人对合同相对人的选择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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