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印章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印章停止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印章全部交回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封存;逾期不交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收缴。 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要登记造册,并于十日内送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需预存两年,无特殊情况的,预存期满后予以销毁。 《印章治安管理办法》第八条还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办理准刻手续的经办人员,需持刻制单位的委托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办理人名章准刻手续的,同时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证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刻手续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准刻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一、法人章和私章的区别 这里的“法人章”是指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主体在从事本单位对内或对外事务过程中所使用印章的总称,也就是俗称的“公章”。私章是指私人刻制的用于个人事务的印章。 法人章和私章有如下区别: 1、使用主体不同。公章的使用主体为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私章的使用主体为个人。 2、刻制流程不同。公章在刻制过程中,单位需要向印章刻制单位提交刻章申请及信息,由印章刻制单位刻制印章,再向公安机关申报备案。私章通常可以随意刻制。 3、公章管理一般非常严格。个人在私章管理上随意性非常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