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全日制用工试用期是否可以由双方约定? |
释义 | 非全日制用工不能约定试用期,维护劳动者权益。非全日制劳动适应企业降低成本、促进灵活用工,有利于下岗职工再就业,缓解劳动力市场供求失衡。违反约定试用期将受到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需按已履行期间支付赔偿金。 法律分析 一、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试用期 不可以,非全日制用工没有试用期。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以法律的形式首次明确提出非全日制劳动不得约定试用期,在非全日制用工的试用期问题上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虽不能约定试用期,但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却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意义 非全日制劳动是灵活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近年来,我国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形式呈现迅速发展的趋势,特别是在餐饮、超市、社区服务等领域,用人单位使用的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越来越多。在我国促进非全日制劳动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适应企业降低人工成本、推进灵活用工的客观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用工需求取决于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同时,企业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也要尽可能降低人工成本。实际上,非全日制用工的人工成本明显低于全日制用工。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采用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在内的一些灵活用工形式。 其次,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在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矛盾十分尖锐、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就业竞争压力较差的情况下,非全日制劳动在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最后,有利于缓解劳动力市场供求失衡的矛盾,减少失业现象。在劳动力大量过剩、劳动力供求关系严重失衡、就业机会短缺的背景下,企业实行非全日制用工制度,可以使企业在对人力资源的客观需求总量不变的条件下,招用非全日制职工,可以给广大劳动者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是不能够约定试用期的,如有此行为,会有相关的部门责令改正。如果已经实行了试用期,那么用人单位需要按照劳动者使用期的满月工资来作为标准按照已经履行了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结语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这一规定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尽管双方当事人无法约定试用期,但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非全日制劳动作为灵活就业的重要形式,在降低人工成本、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缓解劳动力市场供求失衡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有违反约定试用期的行为,相关部门将责令改正并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五章 工 资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五章 工 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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