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立案用房、审判用房、执行用房、信访接待用房、审判配套用房、审判信息管理用房、诉讼档案用房、司法警察警务用房、辅助用房的建设规模,根据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数量各分为三类。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数量,应以工程立项上年审理案件数为基础,依据前5年审理案件平均数变化的情况推算出的5年后可能达到的年审理案件数为标准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