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办房屋产权证需要的材料如下:,1.房屋购销合同原件及补充合同原件。,2.商品房销售统一发票原件。,3.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4.完税凭证(契税缴款书),5.已婚的购房人:,(1)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原则上需校验原件);,(2)婚姻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校验);,(3)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到场办理,则需提供私章,若委托第三方代办则需同时提供夫妻双方私章。,6.单身的购房人(必须本人到场,不可代办):,(1)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校验);,(2)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校验);,(3)单身声明具结书购房者在本地则到民政局办理。,可以委托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房屋产权证办理流程如下:,1.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明材料、登记申请书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2.受理申请,审查材料;,3.必要时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4.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手续,发放房屋权属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法律客观: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