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赃款归还后是否会被追缴? |
释义 | 善意取得的赃款赃物不应追缴,恶意取得的应追缴。根据刑法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应追缴或退赔。司法机关有权追缴仍在犯罪分子手中的赃款赃物,但对已被处理的赃款赃物需区分善意还是恶意取得。被执行人将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负担其他权利,若具备明知、无偿或低价、非法清偿或犯罪活动、其他恶意方式取得的情形,人民法院应追缴。善意取得的第三人不追缴,被害人可通过诉讼程序主张权利。 法律分析 如果接受这笔还款属于善意取得,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不能追缴,如果不是善意取得,公安机关应该追缴。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对于仍在犯罪分子手中的赃款赃物,司法机关都有权追缴,而对一些已被犯罪分子处理掉的赃款赃物能否追缴,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注意区分善意取得还是恶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在不知道是赃物的情况下有偿取得的赃物。善意取得的,不能予以追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拓展延伸 赃款归还后的法律后果及可能的追缴行动 赃款归还后的法律后果及可能的追缴行动取决于具体的法律体系和相关法规。一般情况下,赃款归还并不意味着违法行为的免责,而是可能降低处罚的幅度。归还赃款可以被视为自首或悔过表现,可能在法律上起到减轻刑罚的作用。然而,追缴行动仍有可能进行,以确保犯罪所得被追回。追缴行动可能包括查封、冻结资产、启动追赃程序等。此外,是否会追缴赃款还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相关证据和法院的判断。因此,建议涉及此类问题的当事人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善意取得的赃款赃物,公安机关不能追缴。然而,对于非善意取得的赃款赃物,公安机关有权追缴。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区分善意取得和恶意取得。如果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并具备一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予追缴。对于善意取得的涉案财物,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而原所有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赃款归还后的法律后果及可能的追缴行动取决于具体的法律体系和相关法规,建议当事人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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