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药品进价与售价的差额是否合法? |
释义 | 药品价格应根据法律规定合理制定,一般不能超过进价的百分之三十。价格的定价权限和适用范围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制定,以确保质价相符,消除虚高价格。 法律分析 药品售价一般不能超过进价的百分之三十。根据法律规定,药品的价格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当中规定的定价原则,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和调整价格,做到质价相符,消除虚高的价格。 《价格法》第十九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拓展延伸 药品定价政策的合规性及影响分析 药品定价政策的合规性及影响分析是一项重要的研究课题。药品定价涉及到药品进价与售价的差额,以及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于药品定价政策的合规性,需要考虑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等。同时,还需分析药品定价政策对市场竞争、药品供应和医疗费用等方面的影响。合规性的评估和影响分析可以帮助政府和相关机构制定更合理的药品定价政策,促进医药市场的健康发展,确保药品价格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权益。 结语 药品定价政策的合规性及影响分析是一项重要课题。药品定价应依法依规,确保质价相符,消除虚高价格。根据《价格法》第十九条,定价权限和适用范围应按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执行。合规性评估和影响分析有助于制定更合理的药品定价政策,促进医药市场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用药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八章 药品价格和广告 第八十八条 禁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禁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五章 药品经营 第六十五条 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的,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口。进口的药品应当在指定医疗机构内用于特定医疗目的。 个人自用携带入境少量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五章 药品经营 第六十六条 进口、出口麻醉药品和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精神药品,应当持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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