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交警队达成的协议是否有效? |
释义 | 律师分析: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10条的规定,“经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显然交通事故当事人就赔偿问题达成的协议解决的就是损害赔偿的权利义务内容,并且具有给付内容,故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其次,交警部门主持并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并不会改变据此制作的调解书的合同性质。民事合同可以由双方自由协商订立,也可以在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订立,只要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权利义务约定明确,并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认定调解协议合法有效,赔偿义务人一方应按照调解协议内容履行赔偿义务。本案实际上是交通事故产生的侵权之债转成了合同之债。生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反悔。 最后,将在交警部门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定性为合同性质有利于当事人的调解和赔偿。如果说在交警部门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调解协议没有约束力,那么,这样不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而且还浪费司法资源,同时还有可能加深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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