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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驶证过期保险拒赔怎么办
释义
    行驶证过期保险拒赔合法吗?行驶证过期保险拒赔怎么办?
    1、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中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尽到了明确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产生效力,当然“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保险人不赔偿”的免责条款也对原被告双方产生效力。
    2、法律并不禁止未经年检的车辆投保,而且投保时被告保险公司已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提示说明义务,秦某仍然未按规定进行车辆安全技术检查,秦某自身存在过失,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拒赔有合同依据,故对秦某的意见不予采信。
    3、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对于保险合同中所有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或“除外责任”的部分条款,以及散落在保险合同其他部分的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等免责条款,保险人均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对投保人进行提示。对于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禁止性规定情形的一般免责条款,保险人还应当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发生效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也可以在订立合同时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说明,知晓并充分理解免责条款,避免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其是否属于理赔范围发生分歧和纠纷。
    一、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
    新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新保险法将旧法的责任免除条款改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文字的改变导致产生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新保险法扩大了免责条款的外延,即不仅包括保险合同中以责任免除条款命名的免责条款,还包括所有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但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具体范围并不明确,如果对此作扩大解释,如将重大疾病的释义、指定医疗机构、合同生效(复效)后的观察期等一些行业通常做法视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将对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建议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进行限制性解释。
    此外,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应注意如何认定明确说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法研[2000]5号),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一般来说,保险人在保单中用黑体字突出显示了责任免除条款内容,即可认为保险人向投保人作出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投保人签署了书面说明文件,即可认为保险人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作出了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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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18:5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