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工伤鉴定 五级的 赔偿标准 如下: 1、从 工伤保险 基金按 伤残等级 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18个月的本人 工资 ;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 劳动关系 ,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 伤残津贴 ,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 社会保险 费。 《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 六级伤残 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 伤残 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 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 工伤 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法律客观: 社会保险 基金财务制度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包括工伤保险待遇支出、 劳动能力鉴定 支出、 工伤 预防费用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工伤保险待遇支出指经 工伤认定 后职工应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支出。具体包括 工伤医疗待遇 支出、伤残待遇支出和工亡待遇支出。其中,工伤医疗待遇支出是指治疗工伤的 医疗费用 、康复费用、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伤残待遇支出是指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人员生活 护理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 四级工伤 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五至 十级伤残 职工按规定领取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职工达到 退休年龄 并办理 退休 手续后领取的 养老保险 待遇低于伤残津贴以及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实际额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 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充的差额部分;工亡待遇支出是指职工因工死亡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的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劳动能力鉴定支出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进行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再次鉴定、复查鉴定活动中及工伤职工辅助器具使用等确认工作中产生的,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支出。 工伤预防费用支出指按规定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方面的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