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怎样判断婚姻是否受胁迫 |
释义 | 判断婚姻是否受胁迫的方式为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胁迫行为,并且这种行为足以达到让被胁迫者产生恐惧,或者直接现实地对被胁迫者进行身体上或精神的伤害;行为人的胁迫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等。 一、绑架罪犯罪形态怎么界定,怎样才构成绑架罪 绑架罪既遂未遂不能简单地从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上机械地分析,绑架罪客观行为应当视为单一行为而不是双重行为,应当以绑架行为是否已实际控制了被害人质,并将其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为标准,如果行为只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并未对人质的人身实际控制,不构成既遂,那种以是否实际取得钱财或其他非法利益为客观评判标准是简单的结果论。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他人实施绑架,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常常以危害被害者相威胁,迫使其家属交付赎金;在绑架过程中,被害人往往受虐待甚至惨遭杀害;还有的将被害人危害后再勒索财物。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暴力”,是指行为人直接对被害人进行捆绑、堵嘴、蒙眼、装麻袋等人身强制或者对被害人进行伤害、殴打等人身攻击手段。“胁迫”,是指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或者对被害人及其家属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如利用药物、醉酒等方法使被害人处于昏迷状态等。上述三种犯罪手段的共同点是: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境地,将被害人非法绑架离开其住所或者所在地,并置于行为人的直接控制之下,使其失去行动自由的行为。法律只要求行为人具有绑架他人其中一种手段就构成本罪。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 二、绑架会怎么判刑 绑架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行为对象是任何他人,包括妇女、儿童和婴幼儿乃至行为人的子女或者父母。绑架的实质是使被害人处于行为人或第三者的实力支配下,事实上存在着使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开生活场所而以实力控制未成年人的情况,也存在使被害人滞留在本来的生活场所但使其丧失行动自由与身体安全的绑架案件。 只要行为人具有这种目的,即使客观上没有对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勒索财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也成立绑架罪;即使行为人客观上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勒索财物或提出了其他不法要求,一般也应当认定为牵连犯。但是,如果绑架他人是为了直接向被绑架人索取财物,则应认定为抢劫罪。绑架行为没有达到以实力控制被害人程度的,成立绑架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绑架行为本身致人伤害的,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三、指使他人犯罪的判刑标准是什么 指使他人犯罪的判刑标准为:指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可能是共同正犯,即通过利用他人实现犯罪的情况,行为人表现为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的实现。指使他人犯罪主要有教唆犯和胁从犯。故意唆使并引起他人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是教唆犯;胁从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指使他人犯罪的,如果是在胁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构成胁从犯,依据犯罪情节从轻减轻处罚,如果是在教唆情况下实施的,教唆人构成教唆犯,依据其在教唆中的作用处罚。 一、教唆犯定罪要满足以下条件: 1、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即被教唆的人)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间接正犯; 2、必须有教唆行为; 3、必须有教唆故意。 二、胁从犯有两个特征: 1、在主观上行为人虽然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共同犯罪行为,但从其内心而言,行为人本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参与共同犯罪,只是由于受到他人的暴力威胁才参加了共同犯罪; 2、在客观上行为人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的实施,但是其犯罪行为显得比较消极,缺乏积极主动精神。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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