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囚犯注射死刑过程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刑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囚犯注射死刑的过程如下:1、执行死刑之前,法院告知罪犯有权利会见亲属,如果罪犯有意愿会见的,法院为其安排;2、执行死刑时,指挥的执行人员首先验明罪犯正身,之后询问罪犯有无遗言又或者是信札;3、随后执行人员将足以致死的液体注射进罪犯身体。需要注意的是,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罪犯人格的行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确实无法与罪犯近亲属取得联系,或者其近亲属拒绝会见的,应当告知罪犯。罪犯申请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留下遗言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但罪犯拒绝会见的除外。罪犯拒绝会见的,应当记录在案并及时告知其近亲属;必要时,应当录音录像。罪犯申请会见近亲属以外的亲友,经人民法院审查,确有正当理由的,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准许。罪犯申请会见未成年子女的,应当经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同意;会见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视频方式安排会见,会见时监护人应当在场。会见一般在罪犯羁押场所进行。会见情况应当记录在案,附卷存档。 第五百零六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三日以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第五百零七条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五百零八条 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应当对罪犯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再交执行人员执行死刑。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罪犯人格的行为。 第五百零九条 执行死刑后,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执行死刑后十五日以内将执行情况,包括罪犯被执行死刑前后的照片,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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