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带药品注射法律规定 |
释义 | 1.外带药物必须是在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后所配置的药物,并在原就诊医院使用一次后方可接受,但不接受皮试药物、生物制品、血制品、化疗药物等外带药物。 2.外带皮内、皮下、肌肉注射药物,需到注射室办理转治疗手续,在注射时,护士要认真执行查对制度,切实保证安全。 3.外带静脉药物,在告知情况下,由病人自己选择,医生在病历上记载转治疗记录,病人在告知书上签名,方可接受。 并且要符合以下规定: 1、药品来源渠道正规(二甲以上医院),并提供开药医院的病历及注射证明; 2、药品无过期,包装上批号及出厂时间清晰可见;药品无沉淀,混浊等情况; 3、需冷藏、避光、贵重等特殊保管的注射药物,门诊部一概不负责储存保管; 4、中药清热解毒静脉针剂不予注射;不常用血制品以及疫苗等生物制品不予注射;青霉素类药品不予注射; 5、西药针剂及中药针剂第一次注射必须在就诊医院注射(有明确的注射及皮试凭据); 6、须经门诊部医生开具注射处方后才能注射; 7、须在正常上班时间注射,值班时间不予注射; 8、须在自带药品注射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后才能注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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