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具有代偿能力的保证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 |
释义 | 法律分析: 保证人应具有代为清偿的能力,这是保证功能上的当然要求,如果保证人没有代为清偿的能力,保证对于债权人也就失去了意义。但因为保证合同是债权人与保证人双方签订的,债权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是应当注意审查保证人的清偿能力,保证人有无代偿能力应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如果保证人于订立合同时无代偿能力,其后于承担保证责任时也没有代偿能力,则该保证合同属于自始履行不能的无效合同。如果保证人于订立合同时无代偿能力,之后具有清偿能力的,或者保证人于合同订立时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之后也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则该保证合同仍然有效,保证人仍应在能够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不能以自己不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而主张保证合同的无效。因此,对于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为清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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