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维修基金用完了怎么办? |
释义 | 当维修基金使用完了以后,一般都是还需要再交的。一般情况下,当维修基金账户上所剩余的金额低于首期缴纳的维修基金金额的30%的时候,业主们就需要及时续交维修基金,这里的首期缴纳的维修基金金额是指房屋交房时缴纳的维修基金金额。当小区房屋被拆迁的时候,假如维修基金还没有使用完毕的话,那么就需要把维修基金退还给业主们。维修基金是由所有业主一起缴纳的,若是需要续交的话,则由业主委员会开会决定需要续交的金额,若没有业主委员会的话,则由当地的房管局、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决定。 在保修期外的,一般是由物业启用维修基金来维修的。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专用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 维修基金需要补缴或续交,取得住房产权就需要交纳住房维修基金。过户产权房,还需要过户维修基金。如果业主取得产权时,没有缴纳住房维修基金,在过户该住房时,需要补缴住房维修基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二十八条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受让人应当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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