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认定时,老板不配合,如何向社保局提交相关材料? |
释义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所需材料,包括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和医疗诊断证明。申请人提供不完整材料,需补正。无劳动合同需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关系,再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单位需在事故发生后30天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逾期需承担相关费用。若单位未提出申请,工伤职工可在一年内直接向社保部门提出申请。省级社保部门应办理工伤认定,逾期费用由单位承担。 法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如果没有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需要受收集能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实际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关系,然后到劳动局工伤科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结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一系列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劳动者需要先申请劳动关系仲裁,然后再申请工伤认定。单位应在事故发生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后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单位未按时提出申请,相应费用由单位承担。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后1年内可直接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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