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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诈骗了,报案一个多月了,没有一点消息怎么办?
释义
    被公安机关传唤或拘留时,应积极配合调查,拘留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可延长至14天或37天。侦查人员可对嫌疑人及相关地点进行搜查。如对公安办案不满,可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并请求赔偿。
    法律分析
    通常在被公安机关传唤或已采取拘留措施的情况下,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反映情况。一般情况下,拘留期限不超过10天,在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情况下,拘留期限可以延长到1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可以延长至37天。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若对公安办案不服的,可向当地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举报,并可请求相关赔偿。
    拓展延伸
    如何应对长时间未收到报案进展的诈骗案件?
    当您长时间未收到报案进展的诈骗案件时,可以考虑以下几点来应对:
    首先,保持耐心和冷静。了解到案件进展缓慢可能会引发焦虑和不安,但保持冷静是重要的。继续与执法机构或相关部门保持联系,了解案件的最新进展。
    其次,积极收集证据。如果您有任何新的证据或线索,及时提供给执法机构。这些证据可能有助于推动案件的进展,并提供更多线索供调查人员使用。
    同时,寻求法律援助。如果您感到无助或不知道如何应对,可以咨询律师或法律援助机构,寻求专业的法律建议和帮助。他们可以指导您采取合适的法律步骤,并代表您与执法机构进行沟通。
    此外,保持记录和备份。将所有与案件相关的文件、通信和证据进行备份,并详细记录与执法机构的沟通和进展情况。这将有助于您跟进案件,并在需要时提供必要的信息。
    最后,保持信心但也做好准备。尽管案件进展缓慢,但保持信心并相信正义最终会得到伸张。同时,也要做好心理准备,明白可能需要更长时间才能解决案件。
    结语
    在与公安机关合作的过程中,我们应该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情况。了解到拘留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但在复杂案情下可延长至14天,对于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37天。同时,我们也应该了解到侦查人员在收集犯罪证据和查获犯罪人方面的权力,包括对身体、物品、住处等的搜查。如果对公安办案不服,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并请求相关赔偿。在面对长时间未收到案件进展的情况下,我们需要保持耐心和冷静,积极收集证据,寻求法律援助,保持记录和备份,并做好信心和心理准备,相信正义最终会得到伸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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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0 15:03:55